第二十八条

有效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村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务监督机构的监督。

村务监督机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方式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补选,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