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