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针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拟定草案;
(二)广泛征集村民意见并对草案进行修改;
(三)将修改后的草案报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将征求意见后的修改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五)公布经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机构有权提议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修改程序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