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传达、执行村民委员会下达的有关决定和工作任务;(二)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三)执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四)带领并组织本组村民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活动;(五)定期向村民小组会议报告本组年度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六)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要求;(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