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