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联系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反映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动员村民遵守和执行;

(四)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