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是不得少于二十人,村民代表名单应予公示。

村民代表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更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上一届的村民代表在新一届村民代表产生后,其职务自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