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有效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提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事项、范围和期限,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授权的情况应当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