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提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事项、范围和期限,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授权的情况应当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