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或者其他成员召集,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应当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经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