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