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