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工作的保障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调动、处分、解雇、辞退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组织员,应事前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专职工会干部卸任后,可回原岗位工作或由企业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