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工作的保障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可比照企业中方副职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执行。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专职人员的待遇,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投资经营者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