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工作的保障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事前征得企业同意,其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