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工作的保障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工会经费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