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工作的保障第三十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活动场所和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挪用、调拨工会财产和经费。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