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情况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工会应建议企业行政方面组织职工撤离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不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操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