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设组织员一人。

女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同时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一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