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成立工会筹建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或者组织员,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期三至五年。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