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成立工会筹建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或者组织员,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期三至五年。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