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在交通标志、候车亭、电话亭、邮政信箱、报栏、箱式变电间、垃圾箱等设施上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文明、整洁、美观、安全牢固的要求,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完好。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