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在道路、广场、绿地、建(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标牌、条幅、景观灯、宣传栏、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面、实物造型、空中飘浮物、充气模型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