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