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