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