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