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市政公用、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