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时,可以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路检路查时应当佩戴值勤标志,出示证件,不得越权执法。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