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车辆租赁服务业务,应当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客运车辆租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