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一)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二)驾驶员拒付车费发票的;(三)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四)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或者办理与客运无关的事的。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