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乘客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上、下车或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二)不污损车辆和车内设施;(三)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时须有人监护;(五)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