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车体颜色和牌照号码或擅自拆除、改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标志。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