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应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安装、维修企业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