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应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安装、维修企业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