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完好,外观无损,车身、车箱、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

(二)车顶装置统一编号的标志灯,夜间明亮;

(三)按规定装置计价器和防劫设施;

(四)营运证件、车辆专用牌照和车门两侧的行业标志、营运编号以及空车标志灯清晰、有效;

(五)在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标明企业名称、经营者、从业人员姓名、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服务标志;

(六)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设置广告、宣传标语,并保持完好。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