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的正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