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合理的服务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扬手招车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停车场(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在客运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不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