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合理的服务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的行为:(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扬手招车停车后不载客的;(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停车场(站)内不服从调派的;(三)在客运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不载客的;(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