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管理制度和规范。出租汽车停车场(站)和乘降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