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