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本市城区和外县(市)之间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可实行直达服务,但不得异地驻点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车。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