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