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