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