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消防、城建、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