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