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在本市城区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建房,其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单层建筑由所在辖区的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两层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筑,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