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须持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提供的证实材料(原面积翻修的,还须持个人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和城市测绘部门提供的1∶1000或1∶500建设位置地形图一式四份,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验线后方可施工。

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营业性用房的,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