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的,自收到竣工资料之日起七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市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