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包括立面、环境设计、亮化效果等)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