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本市城区道路两侧临街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突出部分外缘垂直投影点距道路红线控制间距,主干道不得小于8米,次干道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及特殊建筑根据体量、性质、用途等情况应加大间距。

按前款规定确定的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