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本市城区道路两侧临街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突出部分外缘垂直投影点距道路红线控制间距,主干道不得小于8米,次干道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及特殊建筑根据体量、性质、用途等情况应加大间距。按前款规定确定的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