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定位手续,经审查合格领取工程定位通知单,并由具有勘测资质的单位放线后方可施工。工程基础完成时,建设单位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复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