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山岭、荒丘、空地、水面、河渠、滩地以及城市建设预留地上采挖砂石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