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在规划道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无偿承担与用地范围等长的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为界同侧的道路用地的征地和拆迁。新建建筑物的日照遮挡区超出规划道路中心线时,须按本条例建筑物采光间距的有关规定进行征地和拆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